〔自由時報記者蔡宗勳、謝銀仲、吳世聰/嘉義報導〕移動式雷達測速照相機動性強,用路人超速挨罰者批「搶很大」,並質疑部分員警未依規定設置警告標誌,有造假之嫌、形同陷阱,警方則強調一切依法行事,不可能知法犯法。
縣警察局這幾年陸續購買移動式雷達測速照相機,目前每個分局都配置一台,去年各分局合計開罰四千一百八十九件,以中埔分局的一千三百三十三件最多、朴子分局一千零九十五件居次,竹崎分局只有兩百零五件敬陪末座,如以每筆最低罰款一千六百元計,罰金總收入六百七十萬餘元。
縣警局表示,移動式雷達測速照相機大多游移在道路寬敞筆直、易肇事路段,希望用路人行經時可以依規定速限行車。
目前各分局移動式雷達測速照相機主要執勤地區,朴子分局為台十七線竹村段與十字橋段、嘉一六八線大鄉段、嘉四十五線塗獅段;布袋分局台十九線過溝段、嘉一七二線後鎮段、嘉一六三線頭竹段;水上分局台一線下寮段、台十八線麻魚寮段、台三十七線新埤段。
民雄分局嘉一六二線溪口天赦段及大林大埔美段、台一線民雄與大林交界處;竹崎分局台十八線阿里山公路巃頭段、一六六線義仁村鄉立幼兒園、台三線大南國小附近;中埔分局以台十八線阿里山公路為主,包括頂六、十字路、吳鳳廟、觸口日安社區等及台三線同仁國小段。
黃姓民眾投訴指出,依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不管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超速證據證明者,一般道路須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設立明顯警告標示。
黃姓民眾表示,前天下午兩點左右,開車經過嘉一六三線義竹鄉七塊厝段看到路邊有台移動式雷達測速照相機,相機前方並未設置警告標誌,反而是後方一百公尺有警告標誌,形成超速被拍後才減速的荒謬現象;員警執法有欠光明磊落,叫人難以信服。
布袋分局長蔡鴻謀指出,經查鄉親反映路段設有兩個固定超速警告標誌,移動式雷達測速照相前方三百公尺就有一處,完全符合規定,同時他也再三要求員警務必公開執法,不能躲躲藏藏,更不容有造假情事,否則將依法處置,不會護短。
新聞來源: YAHOO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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